随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的父母、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其提供帮助(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95%,开办此项业务)。
一、借款人申请个人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使用状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不含一次性补缴)以上,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2、欠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所购房屋为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5、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可贷额度核定范围。
(二)公积金贷款次数及房屋套数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总的原则是“认房又认贷”。
1、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房屋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和房产管理部门系统查询为准,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在内的住房情况;
(2)经不动产和房产管理部门系统查询在购房所在地(市城区、县城区、乡镇)没有住房的,认定为首套住房;查询已有一套住房的,再次在该房屋所在地购房的认定为二套房;所购住房属于第三套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3)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需查询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有房产。若有共有房产,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产归某一方所有,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按共同房产核定房屋套数。
2、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
(1)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在8万元(含)以内的,不计算贷款次数;
(2)借款人(单身)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后,系统记录借款人贷款次数;借款人于贷款发放后结婚,添加配偶为共同还款人的,系统记录配偶贷款次数。借款人(已婚)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后,系统记录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时无公积金账户,以后缴存开户时自动记录)贷款次数;
(3)婚姻状况的变化不影响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4)职工在本地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外地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系统记录该职工及配偶贷款次数。
(三)偿贷能力的认定标准:
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誉良好和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综合考虑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需要,新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月还款额)与家庭月负债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征信报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逾期记录中有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及以上的;
(2)逾期记录中存在当前逾期金额的;
(3)存在“呆账、资产处理、保证人代偿”和“强制执行记录”信息的;
(4)个人征信报告中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
其中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中有前款第一条逾期记录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可由所在银行出具证明,经核查属实,可以受理:
(1)个人征信报告中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已全部结清的;
(2)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全部因未交纳卡费、年费、信息服务费、挂失费发生逾期的;
(3)个人征信报告中因贷款(或发卡)银行的系统问题导致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正确的;
(4)个人征信报告中逾期记录超过规定的期数,但连续3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500元,逾期6期及以上逾期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元的。
2、个人征信报告中显示有商业住房贷款的要合并计算偿还能力,显示有已结清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要合并计算贷款次数。
(五)担保方式: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合法、足额的担保。
(六)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以下规定比例:
1、所购房屋为第一套住房,或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低于购房合同总价款20%的首付证明;
2、所购房屋为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不低于购房合同总价款40%的首付证明。
(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不含一次性补缴)以上,并承诺在贷款还款期间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
2、在本市城镇购房;
3、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4、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3个月未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照《协议》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可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加收利息;
5、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85%。
(八)异地公积金缴存者申请公积金贷款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为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个人账户状态正常、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在本地城镇购房,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证明》及近6个月的缴存流水,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建立还款保证金账户,一次性存入6000元后,可向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6000元还款保证金不计入可贷额度核定范围;
2、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本地户口簿;若其子女或父母在本地购房,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子女或父母的本地户口簿;
3、已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按二次贷款政策执行。已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或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4、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85%。
(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贷款
(一)职工家庭(含家庭代际之间)所购房屋已申请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
(二)所购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
(三)所抵押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无独立厨卫或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存在其他不易处置情形的;
(四)购买配偶、子女,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的;
(五)离婚5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之间买卖住房的。
三、借款人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二)最近3年内被认定存在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三)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不符合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五)五年内有法院执行强制扣划住房公积金的;
(六)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七)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