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公租房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一、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特困、低保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
三、服务标准: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需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2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具有城区常住户口满1年;
2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4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三)新就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 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常住户;
2 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毕业未满8年,在城区就业创业;
3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 在城区正常缴存企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补贴:
1 申请人在城区就业;
2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有固定经营场所;
3 在城区连续缴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且处于在缴状态;
4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房产。
四、政策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建保〔2016〕281 号)、导意见》(建保〔2016〕281 号)、《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20〕5号)、《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随建文〔2021〕13号)。
五、支出责任:市、县(区)政府分级负责,中央给予资金补助。
六、牵头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