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先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广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先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政办函〔2023〕15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水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先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广水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先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7月24日
广水市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 先行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 作要求,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 民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 成本为导向,对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办理事 项实现非公证办理,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减程序、减环节、减时 限、减成本,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便民化水平,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 工作内容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可不通过司法程序或公证方式,直接向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相关资料和做出相应承诺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综合窗口开展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办理,对符合条件的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三、 办理流程
(一)提交材料
1. 申请人前往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备齐全部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利证书;
(3)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4)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申请书或继承协议书;
(6)根据协议书内容填写放弃声明;
(7)简化手续实行承诺制的,填写告知承诺书;
(8)继承人、放弃继承人填写具结书;
(9)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提交其全部遗嘱;
(10)继承(受遗赠)询问笔录。
2.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 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除主要申请材料外,其它证明材料均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在查验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对因时间久远等原因导致申请人 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下列情形,可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
(1)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材料的;
(2)申请人无法提供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
(3)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多段婚姻,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4)对于被继承人在原分散登记时取得的不动产,其产权 证上权利人名称与被继承人身份证上姓名不一致情形,因原单位已破产或注销,申请人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
(5)因年代久远,被继承人婚姻凭证遗失,且无法通过户口簿核实不动产共有人情形的;
(6)当事人声明是独生子女但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承诺重在诚信,登记工作人员不对承诺事项进行核实。登记 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违反承诺的行为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在政府征信平台向社会公开。
(二)现场查验材料及询问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 留影。该记录应由到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并按 留指纹确认。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到场人 员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三)不动产登记受理经查验和询问后,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登记部门予以受理并 打印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在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然资源板块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审核、登簿、发证经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予以发证;公示期内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 风险管控
对于不动产价值数额较大(如商业、180平方米以上住宅),纠错成本较高的不动产继承,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模式。
(一)构建信用体系。将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骗取登记行为纳入各领域信用联合惩戒范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非公证继承告知承诺制办理模式。
1.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作出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纠纷或者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4.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二)建立容错机制。由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告知 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案件,除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工作人 员以告知承诺制名义谋求私利情况外,对非因不动产登记人员自 身工作原因导致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建立登记保险制度。不动产登记机构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购买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
五、 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法院、 市司法局、市营商办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不动 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先行区创建的统筹指挥、组织协调和督 促指导工作,高标准推进改革创新,打造典型样板,以更实的举措提高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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