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8〕34号
各市、州、县房管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
根据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合理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的决策部署和省领导关于“建立统一部门、统一窗口、统一时间、统一数据、统一审批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的工作要求,决定从2018年9月起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发布内容
(一)供应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套数及面积,住房租赁企业及租赁项目名单,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宗数和面积。
(二)交易信息: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销售套数和面积。
(三)库存情况:已批准预售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的套数和面积。
二、信息发布方式
(一)发布时间:每月15日(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定期发布本地区上月房地产市场信息。
(二)发布窗口:各市、州、县房管(住建)部门要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辟信息发布专栏,设置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
(三)发布程序: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要统计土地供应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于每月10日前向本级房管(住建)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市、州、县房管(住建)部门汇总相关数据信息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时发布。
(四)发布格式:信息发布以文字叙述形式为主,参考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1。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确保数据发布质量。各市、州、县房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数据信息应当与报送省住建厅月报数据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保持一致,确保全省房地产市场数据应采尽采、统一口径,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加强舆情监测和风险防控,对误导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一时间回应、主动澄清,正面引导舆论。
(二)强化工作督导检查。各市、州房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信息发布不及时、不真实的要立即督办整改,对误导市场预期、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予以问责。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三)严肃信息发布纪律。各市、州、县房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责任制,明确信息发布审批人,安排专人统计、审查、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未按发布程序审批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对擅自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8月30日前,各市、州房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信息发布的审批人、分管领导、发布信息负责人名单和信息发布网站专栏链接地址,分别报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王菲、李珂,联系电话:027-68873068、68873392,电子邮箱:hbjsfcc@163.com
省国土资源厅联系人:陶略,联系电话027-86656040,电子邮箱:lyc6100@163.com
附件:1.信息发布参照格式 2.信息发布工作情况汇总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