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21年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1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决定》将湖北省契税现行税率4%下调至3%,该税率为法定最低税率,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目前仍按《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分别减按1%(90㎡及以下)、1.5%(唯一住房90㎡以上)和2%(第二套90㎡以上)的优惠税率征收契税。

  《决定》还明确了两种情形的免征减征具体办法。一是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二是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在保持现行优惠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增强了政策可操作性。

  此次下调契税税率,是湖北省一项重大制度性减税举措,经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对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湖北省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下一步,全省各级财税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契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契税法在湖北省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