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财政部介绍,《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健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制度、强化采购人主体地位、简化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完善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

  《征求意见稿》在立法宗旨和目的中增加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要求,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也作了调整。其中提出,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征求意见稿》还对政府采购政策重新进行了梳理完善,在采购政策目标中增加支持创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内容,并丰富各项政策目标的具体内容,明确规定了政策制定主体及政策执行措施,提出新设政府采购安全审查制度。

  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创新采购这一新方式。

  针对政府采购合同,《征求意见稿》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规定了固定价格、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完善了合同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履约验收等条款,增加了合同纠纷解决机制。

  此次《征求意见稿》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内容有: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产,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本国产业】除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外,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中国境内生产产品达到规定的附加值比例等条件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评审优惠。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分类分包】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综合考虑技术和成本效益、促进有效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分类采购。因技术、成本等原因不可分割,需要混合采购的,根据货物、工程和服务中估算价值最高的采购标的确定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适用的采购政策等,但是本法采购政策有规定的部分,应当分包或者单独列明需求要求。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以解决方案为主要竞争内容的采购项目,遵循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本法规定的适用情形合理确定采购方式。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货物、服务,已完成设计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技术复杂的大型装备,实验、检测等专用仪器设备,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等服务,创新采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管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估算价值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且未纳入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可以不执行本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信息公开和履约验收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竞争范围的适用】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竞争。公开竞争应当以发布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竞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有限竞争:

  (一)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等限制,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竞标供应商数量过多的。

  有限竞争应当以竞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竞标。本法所称竞标,包括招标方式中的投标、竞争性谈判和创新采购方式中的谈判响应、询价方式中的报价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中的征集响应。

  第四十七条

  【评审因素及适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标的特点合理设置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标的直接相关,主要包括价格或者成本、质量、供应商履约能力、商务条件以及采购政策要求等。评审因素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可评判、可验证的指标相对应。设计咨询服务、大型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创新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需要考虑供应商履约能力中的从业经验的,可以将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因素,但是采购人不得提出特定项目的业绩要求。

  第六十二条

  【询价的适用情形】询价是指对需求客观、明确,采购金额不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邀请供应商进行报价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一)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的现货;(二)技术、服务标准统一,已有固定市场的服务和工程。适用询价方式的采购数额标准,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四条

  【创新采购的适用情形】创新采购是根据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有关要求,对市场已有产品不能满足部门自身履职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邀请供应商研发、生产创新产品并共担风险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本部门所需货物含有重大技术突破,且能够推广运用的;(二)公共交通、智能化城市建设等网络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过应用新技术或者新理念,形成新的管理模式,能够明显提高绩效目标的。

  第一百零一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国家重大投资项目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和执行本法情况,应经专项审计后纳入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