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合理确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 3%、 4%。

二、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6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