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

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

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随政办发〔202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重新发布(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随州市城区东至新316国道,西至炎帝大道以西1000米,南至麻竹高速,北至随县和曾都区交界处范围内,进行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以下简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工作的,适用本标准。该范围之外,其他区域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二、本标准所称征收方是指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被征收方是指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附着物的合法所有人。

三、本标准附件列入的或未列入的地上附着物和附属设施的补偿,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国家相关规定评估确认。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建筑物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照公告确定的补偿方案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随政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3.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4.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022年8月1日

 

附件1

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一、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化安置补偿的建筑面积300㎡以内的部分参照国有划拨使用权土地上住宅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具体评估思路为:将类似地段新建商品住宅成交均价进行加权平均,确定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并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扣减土地出让金,再针对区位、实物等因素进行减价修正(修正幅度为-20%~-30%),作为补偿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300㎡以上的部分按照建筑物重置成新价补偿。

符合奖励政策要求的根据政策给予相应奖励。

二、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经合法程序改为经营用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证照,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正在经营且已连续经营2年以上的,可在住宅补偿基准价格基础上,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标准:规划主干道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30%予以补助;临规划次干道用于经营部分的房屋,按其用于经营部分的住宅房屋评估价的20%予以补助。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建局界定规划主干道和次干道范围。

三、在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兴办生产型企业的,其地上合法建筑物原则上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四、因土地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原则上不超过现状经营或生产性房屋补偿价值的5%。上述标准确实不足的,由征收双方根据其土地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合法所有人。房屋出租的,由合法所有人与承租人协商补偿资金分配问题。

五、对未经登记房屋,在作出土地征收决定前,征收方应提出认定清单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清单所列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据认定结果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由城管执法委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拆除,防止私搭乱建,恶意增加征收补偿成本。

六、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重置成本价参考标准。

重置成本价(单位:

㎡)

结构

建筑及水电

承重构件

楼地面、屋面

装修设备及其他

框架

1208

独立(条形)基础,主体结构为钢筋砼柱、梁承重,现浇楼板,240mm厚实砌内外砖墙,层高3.2m及以上

水泥抹光地面、平屋面为柔性或刚性防水,房屋四周砼散水坡,梯间为金属或木扶手栏杆

内墙刮白,外墙水泥砂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一等

923

砖石或砼基础,层层构造柱、圈梁、240mm厚实砌内外砖墙或部分钢筋砼梁、柱承重、现浇或预制楼板,层高3.2m及以上

水泥抹光地面、平屋面为柔性或刚性防水,房屋四周砼散水坡、梯间为金属或木扶手栏杆

内墙刮白,外墙水泥砂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二等

834

砖石基础,地圈梁,240mm厚空斗内外砖墙或部分120mm砖墙,预制楼板,层高2.8m-3.0m

水泥抹光地面、平屋面为柔性或刚性防水,房屋四周砼散水坡、梯间为金属栏杆或木扶手栏杆

内墙刮白,外墙水泥砂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一等

755

砖石或砼基础、木屋架、木梁,少量木柱,240mm实心墙砖承重或钢屋架钢梁承重,檐高3.2m及以上

水泥抹光地面、红平瓦脊屋面,房屋四周砼散水坡

内墙刮白,外墙水泥砂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二等

556

砖石基础,120mm墙及少量240mm墙,一般杂梁承重,檐高2.8m

水泥地面、纤维石棉瓦坡屋面

内墙刮白,外墙水泥砂浆,室内水电管线、开关插座、日光灯安装到位

备注:

1.住宅房屋重置成本价格内涵: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材料运输、房屋排水

设施(天沟、水斗、室外排水管)、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雨棚、踏步、上楼的楼梯(不锈钢、铁艺扶手另增加补偿),室内水、电管道及基础均等配套设施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包括土地价格

2.此标准仅适用于集体土地上住户自建的零星住宅房屋。对于成片建设的生产厂房,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上评估建筑

物重置成新价,征收方予以补偿。

3.对房屋装修如普通木门窗、106涂料墙面、喷塑墙面、油漆墙面、油漆地面、油

漆踢脚线均不予另外计算

4.一般砖及钢柱承重(无围护结构、缺少围护结构),钢屋架、彩钢瓦屋面房屋参

照砖木结构二等房屋评定。

5.各类结构等级中如二等房屋含有一等房标准的某项,则可参照实际成本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参考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标准计算。

 

附件2 

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附属物设施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项目

名   称

单位

标准(元)

备  注

1

混凝土地坪

厚度10cm

40

可根据实际厚度相应调整

2

厚度20 cm

80

3

水泥道路

120

基层铺设碎石、稳定层、混凝土20cm及以上

4

  

单砖墙

90

含围墙基础

5

挂斗墙

120

6

24cm实心墙

170

7

铁艺围墙

180

8

  

砖柱

500

9

水泥板

110

10

  

12cm实心

砖墙

70

不含砖基础

11

24cm实心

砖墙

120

12

  

砖木简房1

200

2m高、120mm厚砖墙

13

砖木简房2

290

2m高、240mm厚砖墙

14

混合简房1

300

2m高、120mm厚砖墙

15

混合简房2

400

2m高、240mm厚砖墙

16

  

彩钢棚

120

17

瓦棚

90

18

隔热层

机制瓦隔热层

160

檐口高度1m(含)以下

19

水泥瓦隔热层

100

20

彩钢瓦隔热层

130

21

机制瓦隔热层

210

檐口高度1-2.2m

22

水泥瓦隔热层

150

23

彩钢瓦隔热层

180

24

猪圈、牛棚、厕所

有顶

参照房屋简房

25

无顶

参照地坪及砖墙折算

26

27

鸡笼

鸡笼

100

28

花坛

花坛

50

29

台阶

砖台阶

120

30

护坡

毛石护坡

(石挡土墙)

360

31

混凝土护坡

115

标准厚度5,每增加1cm12

32

水井

手动压水井

500

33

电动水井

1000

如有电动水泵另加安拆费200

34

砖石砌沉水井

3200

35

机打井

m

200-280

36

土灶

单灶

300

37

双灶

600

38

豆腐灶、炕灶

800

39

案台

单层,包含

柱脚

150

40

水池、化粪池

地上水池

参照砖墙加抹灰测算

抹灰20

41

地下化粪池

520

42

地下水池

350

43

铁皮水罐移装费

200

44

宽带转迁费

参照市场价格

45

数字电视收视补偿费

参照市场价格

46

抽油烟机移机费

200

47

空调移机费

柜机、挂机

400

48

热水器移机费

太阳能

400

49

燃气、电能

400

50

水开户

1500

如有报装发票,按发票金额补偿

51

两相电开户

780

52

三相电开户

3000

53

电线杆

木质电杆

200

54

水泥电杆

300

55

天然气开户

2200

如有报装发票,按发票金额补偿

56

铁门

铁皮门

250

57

铁门

250

58

顶篷

彩条布

10

59

芦席顶篷

15

60

木顶篷

30

61

活动板房

350

泡沫夹芯板

62

水沟

暗沟(0.3m×0.3m)

m

110

取净宽、净深,标注尺寸×深)

63

明沟(0.3m×0.3m)

m

80

64

明沟(0.3m×0.5m)

m

120

65

铁大门

简易铁大门

100

66

铁艺绣花大门

250

67

水表

300

如有报装发票,按发票金额补偿

68

雨棚

塑料

70

69

铝合金

140

附件3

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树木、花卉苗圃等

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    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树木补偿标准

挂果树

桃树、李树、梨树、枣树、樱桃树、枇杷树、石榴树、柿子树、杏树、板栗、桑葚等

大(胸径≥10

200

成片的果园,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每亩定植100—120株(行距2m×3m),超过合理株数酌情降低补偿,每亩最高不超过23000

中(5胸径10

50-80

小(3胸径<5

10-20

幼(1胸径<3

5-10

苗(胸径<1

2-5

风景树

桂花、红叶石楠、樟树、雪松、楠树、万年青、紫薇、对节白蜡、广玉兰、银杏、垂柳等

大(胸径≥10

200

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每亩最高补偿不超过23000

中(5胸径<10

50-80

小(3胸径<5

10-20

幼(1胸径<3

5-10

苗(胸径<1

2-5

用材树

杨树、柏树、杉树、泡桐等

大(胸径≥15

150

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每亩最高补偿不超过23000

中(9胸径<15

80-100

小(3胸径<9

50-80

苗(胸径<3

5-20

藤(草)本葡萄等

苗期

8

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盛果期每亩定值不超过330棵,每亩最高补偿不超过23000

初果期

20

盛果期

50

类    别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树木补偿标准

竹林

散生

10

根据科学合理栽植的原则,每亩最高不超过23000

窝竹

2-5

木子树、

槐树、香椿树等

大(胸径≥15

200

中(9胸径<15

30-50

小(3胸径<9

10

苗(胸径<3

2-10

多品种树木套种

分别计算补偿

累计补偿每亩最高不超过23000

苗圃补偿标准

树木

苗圃

当年种植的

3500

未定植的

4500

备注:

1.未列品种参照本表中的类似标准执行。

2.已枯萎死亡树木不予以补偿。

3.发布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不予补偿。

4.以盆、钵等种植的花卉、苗木不予补偿,可酌情给予适当搬运补助。

5.超大名贵树木移植补偿费可由征迁双方参照标准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评估确定。

6.因征收项目原因,地块内树木需保留现状的,经征迁双方协商,可按市场价收购,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或第三方专业部门参考市场价评估确定。

附件4 

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其他附着物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    别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青苗补偿费

棉花、花生、麻类、蔬菜、瓜类、薯类等经济作物

3200

自然形成的坑塘、沟渠、天然水面不予补偿

稻麦类、豆类、油菜、杂粮类粮油作物

鱼塘

藕等水生植物

药材类:天麻、芍药、田七、茴香等

4000-5000

生产设施

迁移

温室大棚

钢架、砖混结构

能迁移的按市场价支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市场价进行收购

竹木结构单层

10

石棉、竹木结构双层

15

坟墓

有主坟

5000

双穴加倍

水泥硬化坟

7000

双穴加倍

田间(堰边)

看护房

砖木12m高、120mm厚砖墙)

200

可根据实际高度相应调整

砖木22m高、240mm厚砖墙)

290

混合12m高、120mm厚砖墙)

300

混合22m高、240mm厚砖墙)

400

田间水泥

地坪

厚度10cm

40

可根据实际厚度相应调整

厚度20 cm

80

田间围墙

单砖墙

90

含围墙基础

24cm实心墙

170

田间厕所

参照房屋简房

田间畜、禽舍等各类棚房

90-120

田间水池

250

《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解读

2022年8月1日,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修改印发了《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2〕19号)。现将文件重新修改印发的背景、修改内容等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和2022年3月31日市司法局《关于部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通知》,2020年8月6日印发、9月1日起执行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18号)2年有效期即将届满(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需组织评估后重新公布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人大代表、管理部门、社区干部、平台公司、中介机构和法律顾问等方面的人员与专家,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认真评估。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该文件应继续沿用,同时考虑到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建议有效期延至2025年12月31日。

市政府五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修订稿)》。8月1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公布实施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二、修订内容

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审查意见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正文部分作出如下修订:

一是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被废止,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1页第一段修改为:“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予以重新发布(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是鉴于需要重新印发文件并明确有效期,将随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第2页第六条修改为:“本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和监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随州市城区集体所有土地上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随政办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3

 

来源:“随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