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 买到烂尾楼也可以退款了!
最高人民法院已批复: 在房屋不能交付 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 法院支持退款!
4月20日已开始实施 再也不用担心买到烂尾楼!
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会议通过,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原文内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以下为条款解读:
作为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在购买的商品房出现烂尾无法交付的情形时,买方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的权利优先于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
这意味着,一旦出现烂尾,开发商需优先将资金用于偿还买受人的退款。
根据律师解读:
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种优先权是特指住房,不包括商业办公用房。
第二,即使是贷款买房,实际上也是全款支付,也享受全款支付的待遇。
以后,买房人再也不用担心买到烂尾楼了!
———— / END / ————